天津地区“是以行之数月,民间翕然从风”的地方司法改革境况,一定意义上表明,现代性制度不能决然于传统断裂的条件下确立;同样,也只有实现传统社会力量自身的更新,才有可能形成新体制的内在驱动力,最终实现社会与制度的新旧转轨。
原载《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3期。
亡灵“公共空间”的制度建构
——近代天津公墓的历史考察
近代以来,随着沿海通商口岸的开放,侨居中国的西人首先在租界设立了公墓,用以安葬未能迁葬回国的亡者。这种公墓形式及体制,逐渐融入城市近代化的历史进程,并最终内化为近代城市文明的一部分。作为近代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方面,公墓的研究尚待开拓。①本文以100余份有关近代天津公墓的档案为基础,力求通过对天津公墓建立历史过程的梳理,具体而深入地探讨天津近代城市文明的形成与建构的历史特征。
公墓在租界出现后,开始对中国近代城市管理制度的建立产生积极影响。民国以后,在现代化面向的制度变迁中,新形的葬地和葬仪开始出现,1913年,上海的地产商经润三创办了中国第一个近代意义上的公墓“薤露园”;同年,北洋政府颁布《海军丧礼条例》和《战场收拾及战死者埋葬规则》,规范军队中的丧葬;1916年12月,北洋政府公布《国葬法》,并依此为蔡锷和黄兴举行国葬典礼。①1917—1918年,《东方杂志》先后有《墓地》《死之哲学》和《族葬》等专文②,从土地利用及移风易俗的角度提出宗族墓地与公墓并行的渐进改革措施;“五四”以后,传统的丧葬礼俗受到进一步批判,新的丧葬方式开始被部分人所接受。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