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促进教育过程公平的法律及具体条文可参见表8-2。
表8-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促进教育过程公平的法律规定
续表
(三)提倡弱势补偿,促进教育结果公平
要实现教育均衡发展,让每一个公民都接受公平和有质量的教育,就必须关注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情况,通过各项补偿措施,让弱势群体也能够取得更普遍的教育结果。
只有教育资源和机会的平等并不能达到学业成就的平等。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的不同之处在于,教育公平不仅要实现资源、机会的公正分配,同时要关注个人的发展。只有资源和机会的平等,并不能自然达到教育结果的实质平等。教育资源的公正分配被视为教育系统的“外部公正”,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公正的状况和水平;而教育系统的“内部公正”是指在教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让每一个人得以充分发展。结果平等是指最终体现为学业成就、教育质量的平等,是一种实质性的、目标层面的平等。[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