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国家起源于部族征服。这类国家既不像雅典那样直接从氏族社会内部产生,也不是在氏族社会形成的一个集团同氏族社会以外另一个集团的对立斗争中产生。它是作为征服相邻部族的广大地区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斯巴达就是这类国家的典型。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斯巴达人的祖先多利亚人从北部来到土地肥沃的欧罗塔斯河流域,以武力征服了土著居民,把他们变为斯巴达公民们的集体奴隶,称为“赫劳士(Helot)”。公元前8世纪后期,斯巴达人为了解决它的人口过剩和土地不足,又出兵西邻,征服了西部的美塞尼亚(Messenia)。为了预防和镇压被征服者的反抗,斯巴达人逐步实现了内部的联合,建立起统一的政治权力和国家机构。斯巴达的国家机构由国王、长老会议、公民大会和监察官组成。国王有二人,分别由两个家族世袭。他们的权力主要在于宗教和军事方面。平时,国王的权力相当有限;战时,由一人率军作战。当监察官权力扩大以后,国王的权力更受到了监察官的限制。长老会议是最高的权力机关,成员为30人,其中包括国王二人以及年满60岁以上的贵族28人。这些贵族皆是身经百战的解甲之士,他们有长期的治国经验。斯巴达的所有国家事务都由长老会议讨论决定,然后,交公民大会通过。长老会议也是斯巴达的最高司法机关,一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由它来审理。公民大会一般由年满30岁以上的斯巴达男性公民组成。这些公民必须世居斯巴达,外侨在斯巴达不得享有公民权。公民大会对长老会议的提议有表决权,而无讨论权。表决时以呼喊声来决定表决的结果,声高即表示通过。监察官共有5人,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一年一选,全由贵族充任。他们的职责是监督国王,审理国王的不法行为、监督公民生活和镇压赫劳士的反抗。从公元前7世纪后半叶起,他们的权力有了明显的增加,取得了代替国王主持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的权力,同时也获得了负责司法执行的权力。斯巴达人把他们的全部精力都放在军事服役上面,对于政治运作一般不大重视。
相关影视:搓背泰国电影在线观看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