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之四:官职与爵位大体相称。
爵位与政治地位及官职直接挂钩。据《韩非子·定法》记载, “商君之法曰: ‘斩首一级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级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有爵则可做官,爵高则官大。秦将白起、王翦等都是凭着军功封侯拜将的典型。睡虎地秦墓十一号墓主喜曾经从军,十九岁开始做小吏,不久先后任县御史、县令史等,很可能是一位普通人靠军功或劳绩获得爵位、官职的实例。
爵位越高,政治地位也越高。 “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公大夫以上为高爵,公大夫的礼仪地位相当于令丞。有些彻侯、伦侯的礼仪地位甚至高于“三公”。
有爵位才有做官的资格,步入仕途才能分享政治权力。爵位越高,可以担任的官职就越大,享受的俸禄也越多。能否做官及官职大小、俸禄多少,取决于有无爵位及爵位高低。
换言之,有功勋才能步入仕途,功劳越大,官职及相应的待遇越高。由于爵位的取得不受社会身份的限制,所以这项原则实际上向全体臣民敞开了仕途的大门,为他们铺设了通向权贵的道路。自功勋爵制度实行以后,大批的平民、贱民取得了爵位,步入了仕途,他们取代旧的贵族,成为炙手可热的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