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没有注意到这一点的人(例如,布伦坦诺,他在表现行为中为每个欲求行为寻找根据),会根据与相似的目的性生活的错误对比而将欲求性生活知识化。
[36] 因此,要把欲求性的意识与“欲求的意识”区分开来,无论后者是否被看作一种欲求的反映,甚至是欲求的“内在知觉”(其中“意识”又是“客体化的意识”)。
[37] 对这个过程的各个层面的详细论述,请参见第三章。
[38] 当然,它是一种petito principii(“法规性原则”),它主张,一个道德的人的“丰富性”不能由他的意愿的道德价值共同决定。原因是,由于它不是通过意愿“自得”的,所以他不得不拥有它。问题是意愿的内容是不是与他的道德价值不同。关于“自得”,参见我的论文《怨恨与道德价值判断》(以下78页之后,另见我的论文《道德建构中的怨恨》,第五节)。
[39] 在“受益于祖先自得的特性的遗传转变”方面,这也不可能成功。
[40] 参见O.卡普:《精神哲学》(莱比锡1918年版),以及H.李普曼的《论幻想》(哈尔19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