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对社会生活的作用不同。各种意识形态对社会生活反作用的方式、大小和性质,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是不同的。依哲学、宗教神学、文学艺术、伦理道德、政治法律思想的次序,它们在作用于社会活动时,分别通过对人们思想上的原则指导、心理感召和情感熏陶、舆论和习俗的维护,直至半强制和强制的约束,一个比一个更富有指令性和强制性,其作用的具体收效也一个比一个更及时、更迅速。当然,它们的作用都不是固定的,而是历史发展的。
各种意识形态都是对统一的社会生活的反映。同一性质的意识形态都为同一经济形态、政治形态服务,只不过反映和服务的侧面、重点、方式不同罢了。各种意识形态之间在内容上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在形式上相互交叉、相互为用;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从而构成一个意识形态体系,形成一个文化结构的整体和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并对经济结构以及政治结构产生能动的反作用。正如毛泽东所说:“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