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希望这个人的行为发生变化。例如如果一个人有理性,我们向他提议,利益冲突要求助于他自以为支持的法典原则来裁决。他将发现这是难以拒绝的,他可能拒绝,正像他蓄意违背这一体系的命令一样,但这对他来说是很难的,因为如果他做了,他将处于这样的境地——公然拒绝去做自己公开准备倡导的事情——人们鼓励他人,或教导他人去做的事情。他将被当作一个不一致的、自私的人而抛弃,并向他人表明出于个人利益,他拒绝接受自己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自私的不一致是明显的,因为这种拒绝是以他通常准备赞同,或鼓励他人奉行的道德原则为基础来讨论问题,这同对法典的日常触犯形成对比,他无需对后者进行解释,而且它与为人喜欢的法典的不相容也并不那么显眼。
第四种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希望他得到某种鼓励,与自己理性选择的道德体系命令保持一致,而不是与如果他相信所及道德法典不是那种如果他有充分理性就将支持的法典保持一致。
让我们记住所有这些影响——对一个人说明如果他有充分的理性,某一道德法典就是他将支持的法典所产生的影响。我们提醒自己,认识他所支持的法典也是认识对他来说最好的法典(在超越个人利益的宽泛意义上),一种通过使他超越和批评自己的文化传统——尽可能提出明显的逻辑和事实的过程而得到的法典。把这一切记住后,我们由此可以进一步提出问题说,在使一个人识别这种道德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向他证明这一法典是正当的了吗?“证明是正当的”一词按照词典解释是一个含糊的术语;但哲学家们经常讨论信仰、欲望和恐惧等的“正当理由”。我想我们应当肯定地回答这一问题;实际上,识别从理性上喜欢的道德法典似乎是目前受过教育的人惟一能够得到的正当理由。人们甚至敏感地提议,把“对一个人来说的道德法典的正当理由”定义为对这种正当理由的说明。或者无疑是更好的说法,人们可以把“对一个人的正当理由”定义为某种说明——摆脱了事实错误和概念混乱,以及荒谬论证的说明,它用于向一个人推荐某种东西,使他摆脱对这种东西的矛盾情结,唤起他的热情,总体上让他满足于这种东西。在这种“正当理由”意义上,对一种作为从理性上喜欢的道德体系(对某个人来说)的识别显然是社会道德法典(对那个人来说)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