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得到全面评估的权利。孩子有权利得到那些对孩子的教育和学习可能有负面影响的领域的评估。评估不仅仅局限于学术方面,也包括语音语言、感官问题、社会技能、休闲及娱乐、游戏技能、日常生活技能以及其他诸多方面。
→依据《个人发展综合条例》(Comprehensive System for Personnel Development)有权接受所有需要的教育。如果为孩子提供适当服务的关键是教师需要培训,那么教师有权利请求并接受这样的培训。
→有权参与制订IEP的过程,并最终将计划实施于班级的学生。联邦法案中有一条“孩子的老师”应参加制订孩子的IEP的会议。在孩子进入教室之前,有关课程的修改、教学的方法、正向行为支持和系统、服务的实施等,所有的疑问,授课老师都应该提出来,并要求得到解答。
→有权接受IEP中明确规定的有关服务。如果IEP中的有关服务已经达成了共识,并写入计划中,但服务却没有提供,这将侵犯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的权利。作为教师不但有义务而且有责任提供这些将会造福于学生们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