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死者右脚被中门夹住之说不能成立。依据:①客车厂提供:该车前、后、中门均系四页折叠,启闭时由两边同时向中间挺闭的汽闭式泵式车门,不能做单面运动。如脚被夹住,必在两侧同时形成挤压伤痕,而死者只是单面有伤,明显不是被车门夹住所致。②经辩护人会同有关单位对原车在原地反复勘察实验证明:死者如被夹住不可能只有右脚单面有伤痕。
第三,所谓“胡犹豫不决,不采取紧急措施的指控不符合实际情况”。据当时的现场勘验结果表明,车从起步到刹停运行6.45米,至少需时5、6秒。而胡某是后座售票员,对起步的车辆无直接制动权,在这5、6秒钟内,要指挥车辆行动,必须有下列过程:①情况反映到大脑,大脑指挥行动,伸手打铃通知前座;②前座接到紧急讯号,马上打铃或口头告诉司机急刹车;③司机闻警立即制动,才能将已起动的车辆刹住(其中还有惯性的因素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