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还有更进一步的观点。说穿越草坪或在高峰期关掉汽油供应是错的,假设(a)如果每个人那样做会有人们不愿意看到的后果,(b)我们都平等地有权那样做,(c)那样做是一种任性,不是一种牺牲,这就等于说,既然禁止做这些事情是一种牺牲,这样一种为了共同善的牺牲不应只是对某人或少数几个人的要求,而应是平等地对所有人的,即使一种普遍的牺牲是不必要的。既然任何人都不比任何其他人更有权放任自己,既然无任何人都不想要不值得欲求的后果,所有人都不能这么做,任何人都无法得到允许,放任他自己。
现在条件具备了。如果讨论中的行为是这样的:即(i)如果每个人这样做,后果并不值得欲求,(ii)所有人都平等地有权行这样的行动,(iii)进行这一类行为是一种任性,而不是一种牺牲,那样,这样的行为应为这一群体的道德所禁止。
但现在假设不禁止这样的行为,同样是错误的吗?康德当然是这样认为的。而我却认为他错了。因为既然我对讨论中的行为放任,事实上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我的行为本身并不是错的,但只有与他人的行为联系起来考虑时才会如此。我不能通过节制来禁止邪恶。其他人也必须节制。在不可逆行为的情形下,我的行为本身就是邪恶的原因。如果我节制的话,我就可以避免邪恶。然而,在所讨论情形下,如果我们有理由相信其他人不会节制,我当然也有理由不节制,因为我节制的惟一理由是,我有避免引起邪恶后果的愿望。如果这些不能加以避免,我没有理由不放任我自己。如果草无论如何也长不出来了,我何必还要绕道呢?